要想法律在治貪反腐方面有所作為,關鍵并不在于法律有多嚴厲。相反,嚴刑峻法猶如下藥過猛,不但無益而且有害。治貪的要義在于執法本身的嚴厲,即依法懲罰具有必然性。
治理官員腐敗,與其用重典,不如像朱列玉代表提出的那樣,用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承載寬容與人道精神的良善之法。
劉練軍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朱列玉向本次全國人大會議提交了《關于修改〈刑法〉中貪污受賄犯罪不合理量刑規定的議案》。朱列玉認為,從1997年現行刑法制定以來,我國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有必要對量刑的標準作出相應調整。為此,他建議將刑法中關于個人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修改為個人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的,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他同時提議,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人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指數等因素,每五年對貪污受賄犯罪的量刑標準作相應的調整。
朱列玉代表的這個議案經媒體報道后,引來了相當一部分民眾的憤懣。有人認為這分明是在為腐敗分子開脫,現在的問題不是朱律師所說的“刑罰過度供應”,而是腐敗過度供應。
對此議案,學者劉植榮更是義憤填膺,公開予以嚴詞反駁。他用中外各種量刑數據來證明中國現行法律對貪官最寬容。他主張對貪官必須用重典,呼吁反腐法律也應與國際接軌,在有關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罪的量刑上,對公務員的量刑應比普通百姓翻一番,對司法人員的量刑要在公務員的基礎上再翻一番。
筆者以為,朱列玉代表的“刑罰過度供應”說和貪污受賄罪量刑標準調整論,道出了我國刑事立法未與時俱進的滯后缺陷。盡管朱代表提出的量刑建議和調整時段尚有商榷余地,但其調整目標和修法方向符合現代刑事立法的寬容理念與發展趨勢,值得肯定。
至于反對的聲音,鑒于反對者對貪污腐敗產生根源及其治理路徑有認知局限,不足為訓。出于對貪污腐敗的本能痛恨,他們對重典寄予厚望,以為嚴刑峻法才是懲治官員貪腐的靈丹妙藥,這實乃大謬。
古今中外,借助嚴刑峻法而成功地治理官員腐敗,這樣的先例還未曾出現過。我國歷朝歷代皆不缺反腐之重典,但貪污腐化始終是各朝各代揮之不去的夢魘。典型者如明朝,其重典規定“枉法贓八十貫,論絞;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更是在各州縣設有“剝皮亭”,官員一旦被指控貪污,即被剝皮,并懸皮于亭中,以示警戒。盡管明朝反貪重典之嚴厲令人不寒而栗,但明朝官員的貪污腐化,還是漸漸發展到了普遍化、公開化,甚至合法化的程度,最終導致朱明王朝土崩瓦解。
刑事司法猶如醫藥,只能事后有限地清除貪污腐敗之毒瘤。就像人不可能依賴醫藥來長期維持自身的健康長壽一樣,國家官員的清廉公正亦不可能完全仰賴刑事法律來維護。在懲治貪污腐敗方面,重典功效有限,不可托付“終身”,根本原因在于貪污腐敗其實不是法律問題,更多的是政治問題,是一個國家的政治權力架構問題。
回顧歷史,我國哪朝哪代沒有重典呢?但又有哪個朝代不是“東邊重典西邊腐,道是有法卻無法”呢?重典與腐敗“共舞”,一直是我國古代歷朝歷代看不厭的政治風景。之所以如此,不都是因為在國家政治權力架構問題上,歷朝歷代完全同質之故么?
既如此,那懲治貪污腐敗就絕不可重走兩千年歷史都走不通的重典之路。而應該在汲取歷史教訓的同時,積極向域外借鑒國家政治權力架構方面的成功經驗,通過更加合理的國家制度安排來鏟除貪污腐敗產生的溫床和土壤,從而在根本上懲治貪污腐敗。
在懲治官員貪腐方面,重典為什么會屢屢失靈呢?答案依然要從重典棲身的政治上去找。在傳統的專制政治架構之下,包括重典在內的所有法律往往難以得到嚴格有效的實施,規避法律、選擇性執法必然會成為風氣,至于立法者和執法者雙雙知法犯法的現象更是普遍存在,而立法者和執法者的主要組成部分也都是官員,更讓監管形同虛設。重典雖好,但終究奈何不了立法者和執法者對它的規避與蔑視,正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
要想法律在治貪反腐方面有所作為,關鍵并不在于法律有多嚴厲。相反,嚴刑峻法猶如下藥過猛,不但無益而且有害。治貪的要義在于執法本身的嚴厲,即依法懲罰具有必然性。
早在1764年,意大利犯罪學家貝卡里亞就指出,對于犯罪最強有力的約束力量不是刑罰的嚴酷性,而是刑罰的必定性。如果讓人們看到他們的犯罪可能受到寬恕,或者刑罰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結果,那么他們就會滋生犯罪不受處罰的幻想。而執法不嚴,貪污腐化并不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正是我國法律在懲治腐敗方面效果不彰之關鍵。
貝卡里亞還說,法律應當是鐵面無私的,每一具體案件中的執法者也應當是鐵面無私的。但是立法者應當是溫和的、寬大的和人道的。他們是一些明達的建筑師,使自己的大廈以自愛為基礎平地而起,使普遍利益集中地體現個人利益。
斯言誠哉。與重典相比,我們更應該追求充滿寬容與人道的良法。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曾指出:“如果刑法的每一種刑罰都是依據犯罪的特殊性質去規定的話,便是自由的勝利?!比祟愊胍谭?,不是要創設刑罰,而是要限制刑罰。重典式刑法既不利于對違法犯罪者的改造,又無助于有效遏制違法犯罪的發生。
無論是歷史還是現實,都雄辯地證明,試圖依賴重典去治貪反腐,就像企圖扯著自己的頭發離開地球一樣,是很不現實的。治理官員腐敗,與其用重典,不如像朱列玉代表提出的那樣,用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承載寬容與人道精神的良善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