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遺產稅開征最重要是解決三個問題。一是統一認識,全社會對開征遺產稅要形成一個共識。二是在調查研究、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要有一個科學的方案設計。提出遺產稅的時間很短,所以還沒有“時間表”。三是要解決稅收征管可能會遇到的難題。遺產稅是世界各國普遍認為征收難度很大的稅種之一。要對遺產征稅,首先要能夠了解個人有多少遺產,遺產在哪里,是不是屬于應稅的遺產等。(3月6日《人民日報》)
自從北京師范大學建議開征遺產稅以來,遺產稅成為今年全國“兩會”的焦點話題之一?,F在,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肖捷正式回應說遺產稅開征沒有“時間表”,讓關注遺產稅開征的人松了一口氣。其實,除了肖捷局長提出的三點條件不具備之外,從稅改的大路徑來說,遺產稅開征的條件也不成熟。
稅收有三大主要功能:一是籌集財政收入,二是調整產業結構,三是調節貧富差距。當然,不管是調整產業結構還是調節貧富差距,最終都會體現到財政收入功能上,因為沒有收入做支撐,也就無法實現調整產業結構和調節貧富差距。比如個人所得稅就是調節貧富差距最重要的一個稅種,但是當前由于個人所得稅占中國整個財政收入比例過低(僅占6%左右),導致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大大弱化(當然,這與稅制設計和征管模式有很大關系)。從上可以看出,討論宏觀稅收改革,定位稅收功能,可以立足調整產業結構和調節貧富差距兩大主要功能來進行。
回顧近年來影響力較大的稅改歷史,1994年進行了分稅制改革,由于當時正在加緊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濟建設確定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所以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基本上圍繞調整產業結構進行,也就是著力點放在與產業結構有關的稅收制度改革,比如實施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等具有流轉性質的間接稅,而對涉及社會公平的稅收制度建設基本沒有起步,比如調節貧富差距的稅種方面。大的稅種主要建立了個人所得稅制度,該制度的設計也存在諸多不足,一定程度上產生“逆調節”,(企業所得稅雖然也是所得稅制,但是納稅主體是企業,稅負有一定的轉嫁性,并不完全調節貧富差距),調節貧富差距最重要的稅種諸如房產稅和遺產稅并未在1994年建立初具規模的相關制度。
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的確對當時的經濟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間接稅稅負轉嫁,企業并未負擔,同時征管容易,籌集了大量財政收入又刺激了政府投資,另外針對特定產業進行減免稅等稅收優惠進行了扶持),近十年經濟呈現兩位數增長,到2011年超過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隨著經濟總量壯大,以調整產業結構為主的稅收制度顯露出不能適應經濟發展需要的一面,最突出的表現就是間接稅比重過大,近幾年的平均數據間接稅比重占到70%以上,客觀上助推了物價上漲,增加了中小企業稅收負擔(中小企業在市場上與國有企業相比,定價能力較差,無法轉移包括稅收負擔在內的各種成本,利潤微?。?,也給人民的生活帶來不利影響。同時,隨著經濟總量增大,貧富差距也越來越大,重新審視稅收結構、降低間接稅比重、提升直接稅比重,強化稅收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越來越受到各方的關注,成為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
但是從改革的路徑來看,由于財政收入遠遠大于GDP增幅和居民收入增長,所以稅收改革不能做簡單的加法改革,而是做有增有減的結構性調整,而且先做減法,才能做加法,即所謂的結構性減稅改革。換句話說就是必須先將調整產業結構的間接稅比重降下來,才能順利開征調節貧富差距的直接稅。這一減一增,要從理論變為實際行動,絕不是一兩句簡單的話,需要走很長的路,進行很多的工作準備。
首先,從當前經濟社會建設的工作重心來說,仍然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保持經濟適度增長依然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最重要的工作。因此,依賴適當規模的財政收入走適度政府投資帶動經濟發展的模式,仍然是今后一個時期經濟發展的主要模式。今年政府工作報告安排1200億元的財政赤字就說明了這點,所以大幅度通過稅改降低間接稅比重沒有現實支撐(財政收入無法支撐),間接稅降不下來,房產稅、遺產稅等直接稅開征會隨之推遲,改革推出會慎之又慎。
其次,中國改革走循序漸進的發展道路,涉及體制改革的問題(財稅體制既是經濟體制改革內容,又是行政體制改革組成部分),歷來都是非常慎重的,而且又是緩慢的。比如目前正在推行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由于牽扯地方和中央財政收入分成的博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遇到了一定的阻力(主要是減稅部分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擔,所以積極性較差),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從2013年起全國部分行業推廣試點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到如今沒有動靜就說明了這點。
第三,從征管條件來說,當前稅務部門建立的征管模式是以間接稅為主的征管模式,比如金稅工程,主要是以票控稅實現管理,對于信息化管稅、特別是核實個人資產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設非常滯后,無法適用房產稅、遺產稅等直接稅的征管。
最后,隨著公民民主法治意識的增強和權力意識的覺醒,公民在征稅權上與政府博弈的聲音越來越大,通過立法征稅的呼聲越來越高,改革層面會重視公民的呼聲,逐漸改變政府通過法規征稅的局面,走立法征稅的改革道路,這樣就必然會延緩改革的進程。涉及遺產稅和房產稅的改革,由于向居民私有財產直接課稅,所以必須經過人民同意,立法改革是必須進行的。遺產稅正是由于有上述原因,所以目前改革沒有時間表。(李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