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堅決阻擊“地溝油”回流餐桌,守住食品安全底線,上海制定了嚴厲的餐廚廢棄油脂新法規,違規者最高可處罰10萬元,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2月28日《南方都市報》)
10萬元錢看起來數額很大,可是,與販賣“地溝油”所獲取的利潤比起來根本就不算什么。販賣者要是賺取了黑心錢,自然就不會在乎這10萬元錢的罰款;販賣者要是沒有賺到黑心錢,就會死豬不怕開水燙,財神爺擺手——沒錢,罰款10萬元錢自然就成了空頭支票,管理部門對他們根本就是無何奈何,束手無策。上海市雖然聲稱構成犯罪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根本就沒有規定哪些具體情況算作是構成犯罪的,這注定是虛張聲勢,根本就起不到震懾的作用。
“地溝油”屢禁不止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利益驅動。非法販賣“地溝油”獲得的利潤高達十幾甚至幾十倍,從而誘使一些人昧著良心,賺取黑心錢;二是監管不力。工商、質檢、環保、公安、食品監督局等部門雖然都有管理職權,但誰是主導部門根本就不明確,長期處于推諉扯皮狀態之中,導致執法監管不到位,讓那些“地溝油”黑心經營者航空公司開張——有機可乘;三是立法體系不完善?!缎谭ā分嗅槍Α暗販嫌汀眴栴}還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而且“地溝油”事件的不同環節存在“罪與非罪”界限不清楚的問題。這使得不法之徒有恃無恐,膽大妄為地販賣“地溝油”。
要想遏制“地溝油”回流餐桌,僅有罰款是遠遠不夠的,必須立法嚴加懲處。目前,“地溝油”制售從小作坊升級到大工廠,不但打不死,甚至還越做越大。在餐廚垃圾處理上,我國長期處于“無政府”的狀態,這就為那些不法商販提供了龐大的“灰色產業”空間。在我看來,回收、制造、銷售“地溝油”無異于投毒,應該按照“投毒罪”論處。出臺如此嚴厲的法律法規,看誰還敢賺錢不要命呢?看誰還敢肆無忌憚地販賣“地溝油”呢?(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