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索處置不合格中共黨員的試點中,廣東省共設立了8個試點單位。各單位分別制定了“不合格黨員”標準?!跺疾芥傸h員量化考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黨員“本人或其家庭成員在征地拆遷中,不配合工作、阻礙工作的開展”也將“一票否決”,被勸退或除名。(2月23日《中國青年報》)
黨員應該支持拆遷,需要一個前提,即這個拆遷是完全正確的,否則,黨員就沒有支持的義務,甚至相反,應該對其提出批評意見,有的應要求停止,有的則需要完善,有的還需要補課。而所謂拆遷是正確,又有兩個方面:一是整個拆遷是履行了合法的審批程序;二是具體的操作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合法的拆遷,一個合格的黨員不僅不能配合它,即使自己不是拆遷對象,也應向上級反映,要求糾正、停止這種違法違規的拆遷。
同時,當黨員本人成為拆遷對象時,他也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而不能因為自己是黨員,就必須配合違法拆遷,就必須犧牲個人的合法利益。如果黨員家庭的房產沒有獲得法律規定的補償,或者補償沒有到位就要求先行拆除,對這種侵犯個人財產權,同時也是違法的拆遷,黨員難道能服從開發商嗎?至于黨員家庭中的成員不配合拆遷,這更不能把賬記在黨員頭上,這樣的“株連”也太過分了。
清除不合格黨員是為了保證黨的純潔性,有些人卻把好經念歪了,他們把處置不合格黨員當成了處置那些不聽領導話的黨員,同時把這作為推動政府行政工作的工具,通過擴大不合格黨員的內涵,來解決一些難以推行的工作。當“不配合拆遷”也成為不合格黨員的條件之后,今后誰還敢不乖乖地拆遷?政府和開發商豈不要笑壞了?
什么“上訪”“拆遷”都成為黨員是否合格的標準了,有沒有把政績工程、虛報浮夸、三公浪費、就業特權作為不合格黨員的標準?難道不合格黨員的標準也是由官員制定,成為官員手里的武器?(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