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昨日發布《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13―2020年)》,提出要在2020年年底前基本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
這一利國利民的國民旅游休閑綱要,原本應該贏得人們特別是打工族的歡呼雀躍,但遺憾的是,從微博網友的反應看,吐槽聲不絕。連人民日報官方微博和新華社新華視點微評,都給予了一致的質疑。
引起眾口一詞的焦點,就是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屬于休息權范疇的帶薪休假制度,非但沒有在這份文件中強化執行力,反而還要等上七年,才能保證“基本落實”。
眾所周知,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在我國基層地區的執行情況并不理想。許多企業尤其是私企,不能保證或完全保證自己的職工享受帶薪休假,而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在這一權益遭受非法剝奪時,缺少來自政府方面、工會組織和法律的援助,以致他們的帶薪休假成為紙上的畫餅。
有人就此懷疑:若非為推進旅游拉動消費,這項勞動者基本權利是否還要停在紙上?
一項政策的出臺,衡量的標準在于群眾滿意不滿意,認可不認可?,F在,對國民旅游休閑綱要“承諾”的2020年基本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很明顯,主流意見是希望盡快落實國民基本權利,盡快扭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荒廢或擱置的局面,而不是放任漠視《條例》或放松對執行不力行為的干預。
當然,職工帶薪休假制度施行五年來的實踐說明,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得不到尊重,有多種原因。作為多數國家一項勞動制度的經驗,它受著國家經濟形勢、勞資雙方的關系形態、政府監管效率和工會職能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需要時間逐步培育。這次“綱要”承諾將加強對帶薪年休假狀況的監督以及檢查,并為有需要的職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看作我國努力改善勞動者休息權的姿態。
其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誕生之日起,就已經明確落實了途徑和責任?!稐l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對單位執行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政府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并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依法給予處分或由政府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可見,勞動者休假權利得不到保證,不是政策制定的疏失,而是執行松弛的結果。因此,對帶薪休假,容不得再拖延,不能夠再漠視!
眼下,一些地方有一種緩急分明的選擇性執法現象,事關普通勞動者權利的法律法規,監管不力、懶政怠政;而事關公職人員特別是干部群體利益的,規矩甚嚴,執行高效。如各地最近紛紛出臺規定嚴控“以人查房”,讓多套住房的官員偷著樂。這種寬嚴不均的現象要不得!
帶薪休假,是國民旅游休閑的促進因素。但是,落實它,須還平等權利的本位。否則,再過七年,它可能還在紙上。(作者 西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