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中國江西網記者獲悉,近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西省宜春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應勤進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二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7年7月期間,被告人應勤進利用擔任宜春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宜春市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企業發展資金撥付、企業用地性質變更、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21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04萬元。應勤進在擔任經開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期間,在負責正威國際集團有限公司1000畝工業用地二次平整工程的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2540.89萬元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應勤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90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應勤進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2540.89萬元的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應勤進犯數罪,應并罰。被告人應勤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在案發后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未被掌握的受賄394萬元的同種罪行,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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