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上午,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受賄案:一副處級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其堂妹夫承接工程,先后幾次收取了“感謝費”,受賄金額達50萬元。
收下10萬元幫妹夫攬工程
43歲的時某是廣西桂林人,碩士研究生學歷,案發前掛職任中共貴州省貴安新區工作委員會政治部副主任。
經審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時某任中共貴州省委黨校經濟管理教研部講師期間,時某的堂妹夫林某找到他,請時某幫他在貴州境內承接工程項目。時某答應幫助林某,并收受了林某所贈存有10萬元錢的銀行卡一張。
2014年3月,時某掛職任中共貴州省貴安新區工作委員會政治部副主任。同年6月,貴安新區工作委員會政治部對所屬一級子公司貴陽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某進行任前考察,時某擔任考察組副組長。
期間,時某找到胡某,要求其幫助林某承接貴陽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發包的工程項目,胡某表示同意。林某通過掛靠其他有相關資質的公司的方式,取得貴陽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備案入庫,以便下一步承接該公司發包的工程項目。
此后,通過胡某的幫忙,林某分別于2015年7月、2015年8月,順利承接了貴陽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的兩個工程,即“貴安新區文旅商業街”工程和“貴安新區南部路網”工程。
連續三次收感謝費40萬
承接到工程后,為了感謝時某的幫助,林某在2015年至2016年期間,先后幾次送予時某40萬元人民幣。
時某交代,2015年10月,時某和林某見面吃飯后,林某將20萬元“感謝費”交給了時某。2016年春節期間,林某拿來5萬元給時某“拜年”。2016年8月,得知時某家正在裝修房屋,林某又拿來15萬元錢給時某。
2016年9月,就在林某被司法機關叫去詢問的頭一天,時某將所收林某的錢款10萬元錢藏在了位于貴陽市中天花園的堂哥家,后被查出。
時某稱,在被司法機關叫去詢問期間,他如實交代了收受林某錢款的事實,但對于林某有無資質承接工程等情況,他并不清楚。
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受賄罪,時某被花溪區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次日由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執行拘留。
庭審過程中被告當庭認罪
8月2日上午,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時某利用其擔任中共貴州省貴安新區工作委員會政治部副主任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貴陽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某職務上的行為,為林某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林某財物共計50萬元。被告人時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按受賄罪追求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時某到案后具有如實供述的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時某的辯護律師提出了5條從輕處罰被告人時某的陳述:一是時某有自首情節;二是時某2016年春節收受林某的5萬元錢應視為人情往來給孩子的壓歲錢;三是時某是初犯,且自愿認罪;四是時某是被動受賄,無索賄行為;五是時某的社會危害性小,愿意退還全部贓款且已經退了部分受賄款。對此,公訴機關持不同意見。
法庭陳述階段,被告人時某當庭認罪悔罪。法院將擇期宣判。記者張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