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高雄警員余和謙、施建安3月27日深夜巡邏遇到通緝犯陳祈安掏槍拒捕,2人連開22槍擊斃陳祈安。陳祈安家屬提告認為警員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檢方調查后認定警員并無用槍不當或過失,11月6日決定不起訴。
3月27日凌晨,余和謙、施建安巡邏發現1輛違停轎車形跡可疑,要求對方熄火接受檢查,不料當時車內后座的陳祈安拿槍給駕駛座陳姓男子、右前座的洪姓男子,要求2人將子彈上膛,準備開槍拒捕。
余和謙發現車內3人不聽命令,站在轎車右前方舉槍,喝令“下車”。陳祈安一開門便扣動扳機,幸好子彈未打出。余和謙退后,急喊“有槍”,并迅速開槍壓制對方,與站在車后方的施建安共開22槍。
當時陳姓司機拿著子彈上膛的手槍下車,被施建安控制。陳祈安遭余和謙開槍壓制,躲回車上。
等大批支援警力抵達后,右前座的洪姓男子投降下車。警察要求他將陳祈安拖出車外,確認陳祈安已負傷,陳祈安被送醫急救后不治。
統計顯示,余和謙開15槍,施建安開7槍。高雄市警局認定2人表現英勇,及時壓制歹徒,準備破格提拔。
然而,陳祈安家屬提告指出,余和謙應注意勿傷及陳祈安致命部位,卻使躲入車內的陳祈安中彈,導致陳祈安大量出血死亡,涉嫌業務過失致死罪。
余和謙強調:是陳祈安先開槍,自己才回擊。
檢方調查顯示,陳祈安的手槍內2發子彈的彈底有撞擊痕跡,證實曾開槍。從車內又搜出沖鋒槍2把、改造手槍4把、子彈506發等,確認陳祈安一方火力強大,危及警察性命,也可能傷害民眾。
檢方再勘查記錄畫面,認為余和謙見對方開槍時無法判斷車內槍彈及人數,已屬危急情況,朝轎車射擊符合警械使用條例,且彈著高度未高于車窗,顯示警員開槍已考慮避免擊中人體,盡到義務,沒有過失,故不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