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市兩名女子日前騎車擦撞,因為只有破皮擦傷,車損也不嚴重,私下2000元(新臺幣,下同)和解,事后為求心安,到派出所備案,卻每人收到3000元罰單。
原來按照臺灣法令規定,車禍有人傷亡,當下就得必須報警處理,事后必須開罰,女子抱怨早知道就不報案。
新北議員江永昌拿出投訴的兩張罰單復印件,上頭的違規事實寫著,“駕駛肇事致人受傷,未依規定處置”,一張開罰3000,兩張就要6000元。當事人之一的鐘小姐好后悔,因為罰單金額比和解金還要貴。
市議員也批評政府搶錢,要幫當事人尋求解套,不過,現行法令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千萬不能移車,以免破壞現場,得報警等待處理,要是擅自移車開罰3000到9000元,如果沒人傷亡,可以記號記號移車,報警處理或私下和解,罰與不罰,端看有沒有人員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