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民今天在臺海網發表評論文章指出,在兩岸經貿往來中,大陸在處理臺資與外資政策問題上,采取“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給予臺商更多方便與政策優惠,還制定有專門保護臺商權益的法規。然而,臺灣當局對陸資卻“另眼看待”,即使正在規劃的自由經濟示范區,也對陸資與外資差別對待,值得深刻檢討。
臺灣當局長期不開放陸資赴臺投資,直到2009年馬英九上臺執政才正式開放陸資入島,盡管限制很多,但畢竟走上了開放之路,應給予足夠肯定與支持。然而,因政策開放有限,障礙重重,陸資入島遠不如預期。于是,臺當局又多次采取所謂的“松綁”政策,持續擴大開放,但依舊沒有改變對陸資限制與管制的政策思維,陸資一直無法享受外資在臺的基本待遇。
臺當局對外商投資一直采取“負面表列”制度,而對大陸企業在臺投資采取不公平的“正面表列”制度。所謂“負面表列”就是外商在臺投資,除當局明確列出限制或禁止投資的極少數產業外,其他未列出的一概允許投資,外商只要了解列出限制的少數產業,其他產業即可投資,非常方便。所謂“正面表列”恰好相反,當局規定或列出的產業即為允許投資的產業,其他未列出的產業一概不允許投資。這兩種規定與制度,顯然對陸資是一種歧視與不公平待遇,大大影響大陸企業對臺投資。
日前臺當局規劃大幅放寬外商投資限制,規劃采取“事后申報制”,而對大陸則是采取更為嚴厲的“事先申報核準制”與“專案審查制”。盡管臺主管部門表示將進一步擴大開放陸資政策,“逐漸近于外資”待遇,但又稱“陸資性質和管理法律,與外資不同,許可制的審議規范不會改變”。
另外,臺當局正推動“修法”,進一步放寬外商在臺投資限制,除減少限制或禁止類項目外,還要放寬外商投資限制類產業的投資上限,這可能進一步擴大外資與陸資在臺投資的待遇差距。
目前臺當局規劃設立自由經濟示范區,希望通過以“特別法”的方式,排除現有法律限制,以更開放、更自由的政策促進經濟發展。然而,在目前初步政策規劃中,仍然對陸資與外資給予差別待遇。其中明確規定,給予外資“超WTO待遇”,陸資則是給予“WTO正?;觥?。臺主管部門官員也公開表示,“示范區對大陸及其他世貿組織會員的開放程度會有不同,對大陸的限制較多”。這樣的“特區”,還能吸引陸資投資嗎?這一規定還佐證了,目前臺灣對陸資并沒有給予WTO會員的基本待遇。
近年來臺灣經濟困難,經濟增長后勁不足,關鍵之一是投資不足,本應積極鼓勵陸企在臺投資。盡管臺當局一再表示檢討與開放,但限制與防范陸資的舊思維一直沒有改變。臺灣經濟要發展,需要有新的思維,陸資只有在臺灣享有公平的地位,才能成為拉動臺灣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