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國時報》11月29日報道臺灣科技人才近年來頻遭挖角現象引起臺灣政壇關注。臺灣“立法院”昨天初審通過 “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對觸犯營業秘密者,新增刑事責任,也史無前例地將島外泄密加重處罰,最重有期徒刑為十年,最高罰金為所得利益十倍。
臺“經濟部長”施顏祥指出,最近幾年,產業界發生離職員工盜用或外泄原任職公司營業秘密,并以不法手段竊取產業的營業秘密,侵害研發成果,影響公平競爭,現行法制不足以解決相關的侵害與爭議,因此增訂刑事責任、域外加重處罰等條文。
跳槽泄密最重坐牢十年?消息一出,引發兩極化反應。臺灣基層勞工痛批,這無疑是剝奪 “工作權”,臺灣的薪資不夠高,留不住人才,是企業老板該檢討,如今重罰人員跳槽,根本是“奴隸制度化”。企業高層則普遍持肯定態度,認為此舉是保障智能財產權,與人才流動是兩碼子事。
基層工作人員憂心,即使當局原意是保障企業知識產權,但難保企業老板不會拿法條恐嚇員工不準離職。宏鸉對這項法案持保留態度,擔心可能阻礙人才正常流動,反而扼殺產業競爭力。
不過,鴻海、友達則是同聲叫好。鴻海表示,當局保護人才不流失,除了獎勵也該有相對限制。自宏觀角度來看,這是維護臺灣競爭力,讓個人有所警惕是否對臺灣造成傷害,也能保障企業的知識產權。尤其帶走公司機密的行為,與普通的人員流動不可相提并論。
友達表示,企業員工對個人生涯另有規劃,原是無可厚非,但如果帶走公司機密,跳槽到競爭對手,則屬于不當行為,樂見當局立法規范,保障企業知識產權不受侵害。
至于如何界定營業秘密,員工跳槽到新東家時,會不會無意中違反營業秘密而遭到刑事處分?臺灣“經濟部智財局”表示,只要沒有意圖也不是故意竊取公司機密,就不會觸“法”;若是存在自己腦中累積的知識,應用在新工作上,也不會觸“法”。
“智財局法務主任”林清結解釋,若公司主管告訴員工負有保密的責任,員工還將秘密泄露,就違反“營業秘密法”;但若是自己累積的知識,且沒有受到公司契約上的約束,跳槽后不至于有觸“法”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