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任臺灣地區領導人時,有刑事豁免權,卸任后,檢方去年12月1日才首度以“被告”身份傳喚馬英九。
檢方調查,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等案,并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泄漏偵查中的秘密事項、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數據給江宜樺、馬英九辦公室副秘書長羅智強等2人。
此外,馬英九在2013年9月4日,教唆黃世銘向江宜樺泄漏并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取得應秘密數據。
檢方認為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的行為,是泄漏臺灣防務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數據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2013年9月4日的行為,則是教唆犯泄漏臺灣防務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數據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檢方認定,馬英九所涉犯行,為一行為觸犯多罪,為想象競合犯,已逾越“司法”與政治應有分際,侵害人民基本權利,建請法院從重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論罪,此罪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移審至臺北地院,上個月以計算機抽簽完成分案,由法官唐玥審理,并訂于14日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