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多批民法典頒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案例如下:
2020年12月,徐某為了給家人和朋友祈福,從劉某處購買了9萬多元的鲇魚,在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來到江蘇省常州市的錢資湖放生,被相關工作人員和周邊群眾阻止并報警后,徐某偷偷轉至常州長蕩湖繼續放生,共放生了25000斤鲇魚。由于這些鲇魚屬于熱帶魚類,不耐低溫,隨后大量死亡。
長蕩湖水產管理委員會管理處及時將情況向上進行了匯報。漁政監督大隊立即組織人員打撈,歷時10天累計打撈出死亡鲇魚20208斤。經鑒定,死亡鲇魚為革胡子鲇,屬于外來物種,原產于非洲尼羅河流域,食性雜,生長速度特別快,是本土鲇魚生長速度的5到6倍、繁殖能力很強,耐污水、耐低氧,甚至能離水爬行,具有很強的入侵能力。
專家介紹,外來物種入侵有很多危害,包括損害人類健康、造成惡性種間競爭、繁殖干擾和基因污染等,還會在動植物間傳播疾病,產生動植物疫情,造成棲息地環境改變,甚至導致本土物種滅絕。而且外來物種入侵危害存在滯后性,對這些危害的監測、防范和治理都面臨很大的困難和挑戰。
專家評估,本案中未打撈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若存活,將會成為優勢物種,捕食各種魚苗和底棲水生動物,嚴重損害長蕩湖生物多樣性。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劉某在未向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擅自向長蕩湖投放大量外來物種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導致該水域環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發生不利改變,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及生物安全風險,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及懲罰性賠償責任。判決徐某、劉某承擔生態資源損失、服務功能損失、事務性費用及懲罰性賠償金共計58000元。
不少人認為放生是一種善舉,是在做好事、做善事。但其實盲目隨意的放生不僅會傷害到生物本身、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還會給生物安全帶來巨大風險,甚至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