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近3年時間,男友仍沒有結婚的打算,心灰意冷的劉娜鐵了心要分手。男友挽回失敗后,把劉娜及其父母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彩禮及給劉娜及其家人的禮物、轉賬等共計18萬余元。3月24日,邵陽新邵縣人民法院通報了該案,法院判決劉娜一家返還3.6萬元。
訂婚3年后分手,男方起訴要回“彩禮”
劉娜跟王鵬經人介紹認識后在一起,2019年4月舉行了訂婚儀式。王鵬稱,他按照習俗給劉娜及其家人含金器在內,共計彩禮8萬余元。
訂婚后兩人同居生活,由于王鵬不愿意,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22年3月,劉娜提出分手,王鵬多次溝通、協商,企圖挽回感情,均無果。王鵬稱,3年來,他在情人節、生日等特殊節日為劉娜及其家人共計花費近10萬元。
分手后,經王鵬申請,雙方村委會進行了調解,由于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隨后,王鵬將劉娜及其父母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他們共同返還彩禮18萬余元。
面對王鵬的起訴,劉娜及其父母很氣憤,認為王鵬所稱的彩禮數額與事實不符。王鵬在訂婚時只給付了50008元的彩禮,逢年過節等花費并不多,其他都是虛假陳述。同時,兩人訂婚后,便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居住生活長達3年之久,王鵬不愿與劉娜結婚,分手過錯方在于王鵬,他無權要求返還彩禮。
法院:人情往來不屬于彩禮范疇
法院審理后認為,婚約關系是確定男女戀愛關系并為達到結婚目的的一種約定,而婚約財產(即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按照農村風俗習慣給付的財產,其性質是附條件的贈與。附條件的贈與只有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成立,如雙方最終解除了婚約,即所附條件并未成就,則贈與行為尚未生效,因此在解除婚約的同時,一方接受對方所贈與的財物,應根據情況予以返還。
劉娜與王鵬訂立了婚約并收受了彩禮,雙方未能登記結婚,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王鵬提出要求劉娜返還彩禮的訴請,于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彩禮數額的認定,法院根據證據及庭審過程中雙方的陳述,劉娜及其父母收受的彩禮包括50008元禮金及價值10515元金器,共計60523元??紤]到劉娜與王鵬確立婚約關系后共同生活較長時間,酌情認定由劉娜返還王鵬彩禮3.6萬元。因本案彩禮是劉娜及其父母以家庭名義進行收取,因此,王鵬要求劉娜及其父母共同返還彩禮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
王鵬與劉娜在交往過程中于生日、節日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對方、雙方父母及其他親屬的禮品、禮金,以及支出的其他相關費用,屬于按照風俗習慣進行的禮節性往來,不屬于彩禮范疇,不予返還。
王鵬與劉娜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微信及銀行轉賬,雙方互有轉賬,部分為“520”“1314”等有特殊意義的金額,屬于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而自愿給予的一種贈與行為,不屬于彩禮范疇,雙方解除婚約時不予返還;其他雙方微信及銀行轉款,因兩人共同生活了較長一段時間,必然會產生日常生活消費性開支,對于這部分支出也不予返還。
綜上,法院判決由劉娜及其父母共同返還王鵬彩禮3.6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時,彩禮的范圍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包括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予以綜合認定。
給付彩禮后未辦理結婚登記即分手,給付方要求接收方返還彩禮的,法院應予以支持,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如果女方父母接收了男方給付的彩禮,則需共同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如果女方父母沒有接收男方的彩禮,只是女方自己接收了彩禮,則女方父母無需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王前亮 馬一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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