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神秘女子精心布局,讓毫不知情的妻子在離婚時,才驚覺自己背負巨債。近日,南京鼓樓法院公布這起撲朔迷離的借貸糾紛,法院抽絲剝繭,用法律的利刃守護婚姻財產安全。
2023年7月,阿牛手持75萬元借據走進法院,要求對債務人阿強和阿珍名下的一套共有房產行使抵押權。這場看似普通的借貸糾紛,揭開了一場精心設計的“替身妻子借貸雙簧”……
原來,阿強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妻子阿珍共有一套房產,阿強曾攜神秘女子冒充阿珍,通過專業中介布下“完美騙局”——以夫妻名義向阿牛借款75萬元,與其同步簽署四組借貸合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一氣呵成。直至2023年兩人離婚,阿珍才驚覺自己竟背負75萬債務!
法庭上,三組證據揭開冒名真相:筆跡鑒定顯示,抵押文件中的“阿珍”簽名系他人偽造;中介安排的“阿珍替身”與真實阿珍容貌相似度成重要線索;阿強在場并提供妻子身份證,用以辦理房產抵押。
承辦法官抽絲剝繭,直擊法律核心。冒名不等于無權處分:冒名者假借他人名義行事,與“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財產”存在本質區別,不屬于民法典關于“善意取得”制度中規定的無權處分行為。善意認定的雙層否定:阿牛所稱的“善意”系基于對冒名阿珍的行為人與阿珍長相類似,阿強在場并提供阿珍的身份證等因素做出,即受到欺詐后誤認為冒名行為人為阿珍,并非基于物權登記的公示公信的信賴導致。生物特征不可歸責:長相相似系自然現象,不能推定權利人過錯。證件保管日常性:配偶持有身份證不等于默示授權抵押,普通證件保管在近親屬之間是正?,F象,不能推導出持有阿珍身份證件即獲取阿珍同意辦理抵押權手續的授權。
法院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礎是公示公信原則,保護的是因實際權屬和公示不一致導致相對人信賴登記或占有公示狀態而與無處分權人進行的交易,而本案不動產登記的權利信息記載準確無誤,相對人是對交易對象身份發生誤信,不存在對虛假權利外觀的信賴,因此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311條筑起“善意取得”防火墻,嚴防身份冒用渾水摸魚。本案中,原告阿牛關于其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對案涉不動產享有抵押權的主張,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法院判決:被告阿強獨自承擔75萬本息,駁回原告阿牛的其他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民一庭邢珊珊認為,本案的審理和判決,不僅斬斷了違法債務鏈條,更確立了“身份冒用型抵押不適用善意取得”“婚姻關系不產生當然代理權”以及“借貸關系的形式審查應升級為實質核驗”裁判規則,對于審理此類冒用他人名義處分財產的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意義。
法官提醒:當“枕邊人”變成“掘金者”,法律既是最后防線,更應成為事前盾牌。每個公民都應當建立“身份主權意識”,守護好法律賦予的“生物識別密碼”。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邢珊珊 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