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昆明6月4日電 在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日發布了2019年度環境資源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走私洋垃圾、污染水體、礦權退出自然保護區等,凸顯出當前環境資源案件的審判更加關注修復、預防及生態環境的損害賠償。
記者看到,典型案例中有的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的修復特點。如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云南澤昌鈦業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澤昌鈦業違規修建渣庫并堆存硫酸亞鐵廢渣,未妥善處置酸性滲濾液,導致滲濾液外泄后造成下游水生態環境污染。法院責令該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判處其在規定期限內對受損土地補種植被并進行有效養護,分別于旱季、雨季對地下水進行監測并按期向法院進行報告,在司法范圍內極大保障了受損環境的修復。
有的案例體現了預防優先理念。如在云南凱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紅河州屏邊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縣政府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及行政賠償案中,該公司有兩個采石場的采礦許可證,均位于屏邊大圍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屬環保部督查要求整改的項目。許可證到期后屏邊縣國土資源局向企業送達《停工通知書》《限期拆除通知》等,要求停止開采。采石場此后被政府強制拆除。法院審理認為,采礦地點位于國家自然保護區內,如允許繼續開采會造成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重大損害。凱鴻公司未獲得礦證延期批準,繼續開采屬非法開采。但屏邊縣國土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未告知企業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拆除前未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且未告知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期限,因此,判決確認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違法,駁回行政賠償請求。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宗根介紹,其余典型案例包括:昆明市盤龍區檢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紅河州建水縣檢察院提起的污染環境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被告人周恒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案;被告人田昌蓉、羅偉等18人走私廢物案;蘭坪匯集礦業有限公司訴蘭坪三江銅業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孟筠、李曰福訴云南銅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鄰采光、日照糾紛案;云南得翔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訴鎮康縣人民政府地礦行政補償案;鹽津白水江文運水產養殖專業合作社訴鹽津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記者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