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麗水12月2日電 2日記者獲悉,浙江青田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非法買賣外匯達12.2億余元人民幣的非法經營案件,19名被告人受審。
2017年10月12日至12月4日期間,被告人馬某在青田、溫州、義烏等地,從被告人葉某某、杜某某等人處收購歐元、美元、港幣等外幣,并讓被告人馬某某、王某到溫州機場從上述人員處收取收購來的外幣,后運輸至廣州、深圳等地,轉賣給上家被告人林某某,累計非法買賣外匯折合人民幣達12.2億余元。
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馬某某等3人在溫州機場和廣州機場運輸外幣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扣押歐元602.946萬、美元8.2萬、港幣110萬。隨后涉案的林某某等其他16名被告人陸續到案。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馬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達100萬美元以上,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中,通常被稱為“黃牛”的葉某某、趙某某、杜某某等被告人,以賺取差價牟利為目的,從散戶手中收購外幣后轉賣給自己的上家,同樣涉嫌非法經營罪。
至于本案中的何某某、朱某某等人,明知相關被告人非法從事外匯買賣,仍幫助將收購來的外幣運送至溫州機場給被告人王某、馬某某等,也涉嫌非法經營罪,要特別引起重視。
案件經過兩天的法庭審理后,沒有當庭宣判。
當地檢察官提醒,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或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將涉嫌非法經營罪。
檢察官同時提醒廣大華僑應嚴格遵守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到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及經批準的其他機構購買或賣出外匯,切勿因貪圖方便、小利而以身試法,得不償失。(記者 周禹龍 實習生 施紫楠 通訊員 鐘偉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