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坐飛機均先從代理商處取票但未付款,機票代理商以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將張藝興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兩次的機票款2萬余元。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機票代理商保盛公司訴稱,2017年5月1日張藝興通過劉某在保盛公司購買中國國際航空公司2017年5月3日CA954福岡至北京航班機票,票款共計11050元;2017年5月4日,張藝興又通過劉某在保盛公司購買日本航空公司5月5日北京至東京羽田、至鹿兒島的機票兩張,票款合計人民幣11815元。上述機票已正常使用完畢,但票款經保盛公司方多次催要至今仍未支付。
原告保盛公司認為,張藝興通過其公司購買機票后正常使用,應當支付相應價款,張藝興拖欠機票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起訴要求判令張藝興支付機票款及利息并承擔因拖欠票款導致的經濟損失共計26235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