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以獲得的材料
2011年8月17日,高春河代理楊某某向北京市國立公證處提出申請,對前述繼承公證提出異議,申請復查。
9月13日,國立公證處書面回復稱:2010年8月2日楊某某由兒媳陪同公證,被兒媳要求不對楊心理產生刺激,回避了高某某死亡的事實,而是采取了回旋交談的方式征求對高某某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意見,以此達到楊某某對兒子財產不予接受的意思表示。公證員考慮公證程序完整性,提出再次見面談話。8月16日,楊再次來到公證處,公證員將高某某死亡的事實告知了楊某某,楊表示認可并對兒子財產做出不予接受和索求的意思表示。
回復還表示,公證員代為填寫公證文件,是公證實踐的慣例,根據當事人的臨場表現作出,是公證實踐所不禁止的。因此,兩份繼承權公證書不予撤銷。
繼承權的官司也有了結果。2012年4月28日,海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采信了上述公證書,認為楊某某于2010年8月2日、8月3日、8月16日三次作出放棄繼承聲明時不能確定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楊某某已對繼承權進行了放棄處理,現要求繼承不予支持。
高春河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一中院”)。
2012年8月初,高春河再次申請復印公證材料。
2012年8月27日,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再次予以拒絕,理由是高春河的弟媳“多次向承辦公證員表示對其提交給公證處的有關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公證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凡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公證密卷檔案,以及當事人要求保密的公證檔案,一般不得借調和查閱。特殊情況必須查閱的,須經當事人同意后,由公證處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高春河說:“我母親是當事人,我是她的代理人,依照這個規定,我當然有權查閱檔案!”
多次向北京市、西城區司法局投訴,撥打北京市政府服務熱線“12345”后,2012年9月13日,國立公證處只將涉及楊放棄繼承的公證書復印件提供給高春河,仍沒有提供其他的案卷材料。
這時候,高春河才知道公證書多達17份。
在此期間,高春河多次提出公證復查申請,國立公證處均書面答復稱,“經研究決定,公證書并無不當之處,不予撤銷。”
北京市公證協會也作出了相同的答復。
2012年12月6日,北京市一中院駁回楊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3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該案的再審申請。
“公證處不讓你查檔,找不到公證違法的證據,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全部敗訴,像大山一樣壓著我們。”高春河說,“當時真絕望了。”
二審敗訴后不久,楊某某病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