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掛軟件開發者難逃法律責任
在與這些軟件的銷售者攀談時,記者發現,絕大多數人明知道軟件有風險,卻選擇了一套聽上去合理的說辭。比如“一鍵復制朋友圈”功能,賣家宣稱是“為了方便微商和代購復制、發布推廣消息”。當記者詢問是否有潛在詐騙風險時,有賣家稱:“我們只提供操作更便利的工具,至于你用來干什么,誰也控制不了。”
他們真能逃避法律責任嗎?記者從法律界人士處獲悉,這些賣家的說法看似把責任撇清,實際上開發銷售此類外掛軟件本身就已違法,嚴重的還可能涉嫌犯罪。
“這些外掛軟件,未經授權獲取原軟件后臺的數據和接口,屬于破壞性程序。”法律界人士稱,《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六條明令禁止“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則規定,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今年7月,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縣檢察院就以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依法批捕5名通過非法銷售微信外掛軟件一年內斂財4000余萬元的犯罪嫌疑人。
針對這些軟件被用于電信詐騙的風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全面懲處關聯犯罪”中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詐騙信息大量傳播,或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追究刑事責任。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金融機構、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等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準確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中也明確,“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制作、銷售、提供‘木馬’程序和‘釣魚軟件’等惡意程序”,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時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