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女孩徐玉玉遭電話詐騙后離世”一事持續發酵。
根據公開報道,作案者幾乎是“精準詐騙”,不僅知道徐玉玉母親的電話【披露徐玉玉被騙學費離世背后:數據倒賣現象嚴重】,還知道剛剛考上大學的徐玉玉在申請助學金,最終以助學金為由,一步步誘導徐將9900元學費轉到了指定賬戶里。
誰在泄露個人信息?是通過什么渠道和手段獲取的?不法分子將會受到什么樣的懲處?目前警方正在調查。
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到10起涉及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案例,其中5例,泄露信息者分別是學校、銀行、電信企業、教育培訓機構,甚至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另外3起案例的作案者通過技術手段入侵網絡信息平臺竊取個人信息;還有兩起案例,涉案人員從互聯網購買到公民個人信息,并向他人非法出售從中牟利。
刑法修正案(九)出臺之后,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改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律師梁宏剛表示,修改后的罪名擴大了適用犯罪主體的范圍,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實際中的判例并不多。一般的盜取信息、侵犯隱私行為——比如被作為商業信息、當做客戶聯絡等,都只會按照民事案件處理。且目前可查詢到的該罪案例,刑罰基本在3年以下。“此次山東臨沂事件最終造成受害人死亡,如果定罪,或應該按照情節特別嚴重予以量刑處罰。”
5份判例中泄露者均為內鬼
判例顯示,學校、銀行、電信企業、教育培訓機構,甚至公安機關,如果對員工疏于管理,都可能成為信息泄露的源頭。
四川省大邑縣法院作出的一份判決書顯示,2014年1月初,中國銀行武侯支行曾某、李某來到位于大邑縣的四川文軒職業學院,找到該學院成人高考辦副主任代某,說想向學生推銷銀行卡。
之后,代某未經過學校許可和學生本人同意,通過QQ郵箱將3萬余名學生的個人信息發給了曾某、李某。曾某、李某收到學生信息后,向銀行申請批量制卡。
隨 后,曾某、李某將違規制作的35000余張中國銀行企業園區金卡送到四川文軒職業學院交給代某,并向代某支付了人民幣50000元,要求代某提供學生辦卡 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等。代某拿了錢并將其存進自己的銀行賬戶,用于輔導員召集學生填申請表的加班費,以及復印學生辦卡申請表、身份證的費用。
2015年2月11日,代某因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大邑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
山東單縣的一起判例顯示,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31日,單縣信用社臨時工作人員董某,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登陸中國人民銀行征信查詢系統,查詢他人征信信息1629條,并將查詢結果出售給李某某,先后收取李某某支付的好處費4萬元左右。
后經法院判決,董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李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另有三起判例中,泄露信息者分別是河南焦作市公安局山陽分局社區五中隊巡防隊員、寧波移動公司海曙分公司員工、上海某一教育培訓機構工作人員。
多家考試系統被入侵盜取信息
一些存有大量個人信息的網站、平臺,由于疏于防范,為一些不法人員盜取信息的提供了機會。
浙江杭州江干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顯示,經查,湯某甲于2015年3月底至4月初期間,受他人指使,伙同施某、湯某乙至杭州假裝應聘電商公司客服,后伺機在電商公司電腦上安裝非法軟件,獲取電腦內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客戶資料,并據此從湯某甲的上家處獲取好處費。
通過上述行為,湯某甲獲利2300元,施某獲利1500元,湯某乙獲利500元。最終法院均判處三人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另外一起類似案件發生在北京市大興區。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7月至9月間,余某利用多家考試網站系統漏洞,使用專業軟件分別侵入某國際教育公司服務器(位于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某社工招錄中心等多家數據庫,非法獲取報考人員個人信息共計39410條,用于個人謀取經濟利益。
最終,余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被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此外,在互聯網中投放的簡歷、個人酒店住宿信息等也有可能被利用。湖北信陽縣法院一起判決書顯示,2014年前后,被告人黃某在未經信息所有人允許的情形下,通過互聯網下載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其中包括公民酒店住宿信息2000余萬條、公民鐵路互聯網12306的注冊信息13余萬條、個人簡歷信息520余萬條以及網絡注冊帳號密碼等),并于2014年5月私自將上述信息上傳至自己創辦的“密碼庫”網站,獲利20余萬元。
律師:侵犯個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
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公通字〔2013〕12號)明確規定:“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
現行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律師梁宏剛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因為刑法修正案九出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已經被取消,改稱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修改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主體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修改后,普通人也可以被該罪名定罪。”梁宏剛說。
梁宏剛說,相比其他的刑事罪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實際中的判例并不多,一般的盜取信息侵犯隱私,比如被作為商業信息,當做客戶聯絡等,都只會按照民事案件處理。目前可查詢到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例,基本刑罰都在3年以下,很少有“情節特別嚴重”判處3年以上。
梁宏剛表示,關于該罪的“情節嚴重”以及“情節特別嚴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嚴重造成公民精神損害以及個人人身安全、重大財產損失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此次山東臨沂事件最終造成受害人死亡,如果定罪,應該按照情節特別嚴重予以量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