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房花燭夜,本應是夫妻雙方美好生活的開端,但北海市興港鎮一對夫妻新婚之夜,卻因為女方拒絕同房產生矛盾,繼而一發不可收拾,訴訟要求離婚。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4年2月,家住北海市鐵山港區興港鎮某村的歐女士和陳先生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半年后,兩人當年8月登記結婚,陳先生依當地風俗給了歐女士家彩禮。2015年元旦,雙方按照風俗舉行了婚禮,當晚卻因歐女士拒絕行房雙方發生爭吵。結婚剛3天,歐女士就回了娘家居住,雙方分居至今。
2015年9月,歐女士以兩人婚后一直沒有共同居住生活,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向北海市鐵山港區法院起訴離婚。歐女士說,兩人去年元旦按照當地風俗舉行婚禮,婚禮當晚,她恰逢生理期,但陳先生卻不顧她的感受欲強迫她行房,她堅決不肯,兩人因此發生爭吵?;楹?天,她就回了娘家居住,雙方分居至今,兩人雖有夫妻之名但無夫妻之實,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但陳先生并不認同歐女士的說法,認為兩人經人介紹相識,經過一年的戀愛,自愿登記結婚。他沒有強迫歐女士同房,夫妻感情也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如果歐女士堅持離婚,要返還他20000元彩禮。
法院認為,歐女士與陳先生自登記結婚后并未實際共同居住生活就產生了矛盾,且雙方已無和好的可能,同意兩人離婚。陳先生為與歐女士結婚,按當地風俗給付了彩禮,給陳先生造成一定的經濟困難,但陳先生沒有提供給付彩禮的證據,根據雙方在庭審時所陳述的事實,法院酌情支持由歐女士返還陳先生彩禮10000元和金項鏈一條。
法官提醒,婚姻是終身大事,應該慎之又慎,一旦確立了夫妻關系,雙方都應該相互尊重理解、包容,才能使夫妻感情與日俱增、白頭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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