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3月25日訊 花幾百萬元購買了兩層商鋪,結果領房產證時發現,一層確為商鋪,但二層的所謂商鋪,竟是商業服務用房。近日,莆田萬達金街的商鋪業主致電,稱莆田萬達將商業服務用房與商鋪同價格捆綁出售,且出售時并未向業主明確說明情況,簽訂的合同也未注明,涉嫌欺詐。
商鋪和商業服務用房有何區別?價值是否相同?莆田萬達出售時,是否告知業主詳細的情況?記者就這些疑問,采訪了相關人士。
業主購買的一、二層房屋,面積大小相近,性質不一
業主:領房產證時,才知一、二層性質不一
莆田萬達金街的業主林先生告訴記者,2011年11月左右,他向莆田萬達購買了位于萬達金街的一處兩層商鋪。當時售樓人員告訴他,這兩層樓房的性質都屬于商鋪,因此統一按每平方米2.8萬多元計算房款,上下兩層總面積為174.24平方米,扣除優惠,總價約310萬元。
“拿到證后,才知道上當了。”林先生說,2013年10月,他拿到了房產證,仔細查看房產證內容時,傻了眼。因為房產證上所印的房產性質為“商鋪及商業服務用房”,且在房產證的附記上明確標注“其中商鋪88.73平方米、商鋪服務用房85.51平方米”。這就意味著,上下兩層中,二層并非是真正的商鋪。
另一位金街的業主范女士表示,既然出售的樓房具有不同性質,就不該按相同的價格捆綁銷售。因為據其了解,商業服務用房一般只作為倉儲、廚房等商業輔助用途使用,與商鋪有明顯的價值差異。莆田萬達以等同商鋪的價格出售商業服務用房,且事先沒告知,顯然是欺騙購房業主。
調查:購房協議中,上下層均注明為商鋪
林先生表示,更令他們氣憤的是,稍后購買金街商鋪的業主,合同中已明確標明該商鋪二層的性質為“商業服務用房”,且售價僅為早期業主購買價格的六成左右,這說明莆田萬達已意識到商業服務用房的價值沒商鋪高。
采訪中,記者在商鋪業主提供的購房協議中看到,合同中寫著:“甲方依據本合同所出售,乙方依據本合同所購買的標的僅為規劃用途為商業的房屋(即商鋪)”,條款明確標明業主購買的為“商業的房屋(商鋪)”,未附有其它文字說明。記者試圖采訪后期購買該商鋪的業主,但遭拒絕,所以后期出售時,開發商是否做了更詳細的說明,且價格是否有降,無法證實。
記者隨后試圖找莆田萬達的負責人了解此事,但莆田萬達接待中心的工作人員稱,負責人并不在公司,讓記者留下聯系方式,并表示等負責人回來后,會主動聯系記者,但截至記者發稿,對方并未與記者聯系。
記者了解到,目前有40多位萬達金街的商鋪業主,聯合向當地法院就莆田萬達涉嫌欺詐一事進行起訴,案件正在審理中,本報將繼續關注。
疑問1
商業服務用房與商鋪有何區別?
律師:未有明文做區別,一般認為屬商鋪配套
記者隨后走訪了莆田幾家律師事務所,向他們了解商鋪與商業服務用房的區別。一位林姓律師告訴記者,商業服務用房的具體用途,目前在法律上或是部門條例上,都沒有做明確的規定。具體怎么使用,能不能作為商鋪使用,目前都沒有具體條文說明。但一般意義上認為,商業服務用房多作業倉儲、廚房等商鋪配套功能進行使用,從價值上來說,顯然比商鋪要低。如果房地產商在售樓時沒有進行明確告知,就將其以與商鋪等同的價格進行出售,顯然有欺詐的嫌疑。
疑問2
商業服務用房與商鋪價值是否一樣?
律師及業內人士:一般認為商鋪價值高,但允許同價出售
采訪中,所有的律師都表示,商業服務用房的價值從理解上,顯然要低于商鋪。莆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市產監管科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所頒發的房產證上標注的住房用途,是根據規劃部門作出的具體規劃,經現場實地勘查后作出的。如果房產證確實標明房產為商鋪和商業服務用房兩種性質,則說明該房產的不同部分的確存在規劃的不同用途,但兩種用途的商業房產,是可以以同一種價格出售的,但房地產商須事前告知購房業主。(海都記者 蔡學偉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