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從市工商局獲悉,從3月1日起,我市開始實施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該制度適用于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公告期為45天;企業公告時,登記機關將企業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自動推送至同級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簡易注銷公告》專欄“異議留言”功能提出異議并簡要陳述理由;公告期滿后,各方無異議,企業只須提交《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申請書》、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等材料,免于向登記機關提交清算報告、投資人決議、清稅證明、清算組備案證明、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等材料,就可辦理注銷登記。
有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企業在簡易注銷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要負相應的民事和刑事等法律責任。(記者 陳雯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