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環保部門了解到,9月1日起,《福建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施行,排污單位若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最高將面臨10萬元的罰款。
據悉,在南平市行政區域內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直接或者間接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排放規?;笄蒺B殖污水的、運營城鄉污水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放污染物行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申請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應當具備6項條件:一是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有權審批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二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通過竣工環保驗收,申請臨時排污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具備試生產條件;三是按照規定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系統聯網;四是按照規定制定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五是按照標準和技術規范設置排污口;六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排污許可證的有效期限5年,臨時排污許可證最長不得超過1年。涂改、偽造、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的,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