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城法院19日披露,一起夫妻單方處置共有財產案在該院宣判,受贈人李某被判將房屋返還共同所有人。
已有家室的54歲個體建筑業主趙某與29歲尚未結婚的李某(女)同居。2009年初,趙某專為李某購置價值40萬余元的二上二下住宅房,作為李某生活起居及二人同居之用。2013年12月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在清理趙某遺產時,趙某之妻江某找到李某要求其退還趙某為其購置的房屋。李某以房屋系趙某贈與為由拒不退還,江某即以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單方處分無效為由,訴諸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交還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贈與李某的財產是在趙某與江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之規定,應屬于趙某和江某的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本案中,趙某未經江某同意,違背其意愿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應認定無效。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