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千萬要不得。龍巖連城縣一男子酒后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將自己撞成十級傷殘不說,還得受到刑事處罰。日前,連城縣法院一審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拘役兩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2014年6月18日21時50分,吳某酒后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從連城縣廟前鎮往新泉鎮方向行駛。途經319線269KM+900M路段時,與對向轎車相碰,造成自己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吳某被送往龍巖市第二醫院救治,次日凌晨,民警在龍巖市第二醫院提取被告人吳某血樣。經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吳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42.78mg/100ml。而經福建閩西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吳某右下肢活動障礙的傷殘等級為“交通十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因有自首情節及悔罪表現,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