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牌無證,龍巖熊先生的三輪電動車被交警扣押。然而,3個多月后,三輪車仍處于扣押狀態,熊先生便起訴所在縣的交警大隊。
1月11日下午,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工作人員巡邏時,發現熊某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三輪車上路,且其駕駛的是一輛無車架號碼、無電機號碼的無牌三輪電動車,并當場認定該車系機動車,隨后向熊某作出并送達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同時扣留了三輪電動車。
4月15日,熊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扣留的三輪電動車歸還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經查,截至9月23日,涉案三輪電動車仍處于扣押狀態。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本案中,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扣留涉案電動三輪車的行為并無不當,熊先生要求撤銷該憑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然而,該交警大隊至今未對扣留車輛作出處理,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扣押期限,法院依法確認超期扣押車輛的行為違法。
由于熊先生未能提供機動車有效憑證,致使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未能按規定時間進行處理,故其主張應返還車輛并賠償車輛被扣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記者康澤輝通訊員陳立烽嚴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