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福建省促進公平競爭條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實際,對公平競爭審查、妨礙公平競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環境建設、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辦法》已施行28年,在立法理念、行為界定、處罰設定等方面,與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盡一致,與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已不能滿足現實需要。為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吸收、轉化我省在促進公平競爭方面的經驗做法,通過“廢舊立新”的方式制定新的促進公平競爭條例,十分必要,有助于進一步夯實公平競爭的法治基礎,推動構建統一開放、公平高效、誠信守法、安全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防止行政性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利于為各類市場主體發展創造更加廣闊的市場空間和更加優良的競爭環境,提高市場經濟競爭質量和水平。條例(草案)明確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行為,并列舉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限定交易、妨礙商品自由流通等八項禁止性行為;明確不正當競爭的情形,對混淆行為、商業賄賂、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七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對保護經營者權益、維護市場秩序、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草案)設置促進公平競爭環境建設專章,對考核評價、信用監管、執法司法、經營者主體責任、行業協會責任等作了規定,推動競爭治理從單向監管向多元共治轉變。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在對條例(草案)的初步審查報告中建議,增加對監管部門合規指導、合規激勵方面的職責以及平臺企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引導平臺內經營者依法競爭的內容。(福建日報記者 鄭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