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結束后不按時支付施工方安裝費,被告到法院后還隱瞞真相、歪曲事實。12月12日記者獲悉,閻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被告公司及其分公司送達罰款決定書,因上述公司嚴重妨礙民事訴訟活動,分別被依法處以30萬元罰款。
原告小王與被告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約定,由小王對上夏公司所承包的廠房中的水電暖氣進行施工。工程結束后,經小王多次催要,被告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未能按時支付安裝費,小王無奈,將兩被告起訴至閻良區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稱,小王提供證據中所使用的印文為“上夏公司”的公章不存在,并申請鑒定。在鑒定過程中,兩被告無故不配合鑒定,導致鑒定無法進行。
后法官發現,在閻良區法院審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作為原告所提交的起訴狀、授權委托書、投標文件及工程資料等法律文書中,均使用了與本案同一公章。除此之外,還發現該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其他隱瞞真相、歪曲事實的行為。由于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的上述行為惡意拖延了訴訟時間,嚴重妨礙了案件的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對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分別作出罰款30萬元的決定。
辦案法官解釋,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隱瞞案件事實真相、歪曲事實的當事人,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保護、鼓勵誠實信用的當事人,不讓虛構事實的失信之人通過訴訟程序妨礙案件審理。法院嚴懲虛假陳述、歪曲事實,拖延訴訟時間的行為,既是嚴格落實《民事訴訟法》,有利于維護法律尊嚴與權威,彰顯公平正義,建立社會誠信體系,也是奉勸那些試圖以身試法者,不要存有僥幸心理,在訴訟過程中必須依法舉證、誠信訴訟,提供虛假證據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 張志杰 實習生 馬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