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無錫銀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錫銀監罰決字〔2018〕13號、14號)顯示,國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接受地方政府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無錫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35萬元。
潘雙博對國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違規接受地方政府擔保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無錫監管分局對其做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唇浫温氋Y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ǘ┚芙^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ㄈ┨峁┨摷俚幕蛘唠[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ㄋ模┪窗凑找幎ㄟM行信息披露的;
?。ㄎ澹﹪乐剡`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芙^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熈钽y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ǘ┿y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ㄈ┤∠苯迂撠煹亩?、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