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消息廣元市原副市長兼青川縣縣委書記吳連奇,因犯受賄罪4月10日被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違法所得。4月15日,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法官向其送達了書面判決書。收到書面判決后,吳連奇表示要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認為,吳連奇利用其擔任青川縣縣委書記、劍閣縣縣委書記、廣元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與妻子何萍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893萬元、港幣5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吳連奇認罪態度差,酌情從重處罰。吳連奇收受賄賂數百萬元,且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辯護人建議對吳連奇判處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
在長達59頁的判決書中,詳盡地載明了控辯雙方的意見,經多輪舉證、質證、及法庭辯論后,法庭認定了吳連奇21項犯罪事實,還原了吳連奇被21人拉下馬,從一名黨政領導干部滑向犯罪深淵的全部過程。在向吳連奇一次或數次行賄的21個人中,既有商人,也有其下屬。吳在收受這些人好處后,利用職務之便幫助這些人或獲得工程項目,或實現升遷調職的目的。其中,盛達公司法人代表鄧某欲承攬青川縣公路建設項目,并尋求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得到吳連奇的關照支持,被告人先后七次收受鄧某所送現金280萬元。
2013年6月,吳連奇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