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見稅務部門向納稅人致謝,沒見過誰向我們納費人致謝。”2014年,媒體關于附加費的報道,曾引起輿論嘩然。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在兩會上提出,附加費收取既無法律依據又無法律授權,收費明細、程序、用途等均不透明,存在監管漏洞,容易滋生腐敗,建議予以清理、取消。
問題一
計劃經濟產物
沒有法律依據
“附加費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了。”朱列玉介紹,在計劃經濟時代,由于政府對資源定價,造成某些重要資源長期價格偏低,為保證企業運營,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強制收取額外附加費,形成專項基金,用以補充公共建設的投入需要。由此也可以看出,附加費帶有明顯的稅收性質。
“我們提出稅收法定的原則。征收附加費的法律依據又在哪兒?”朱列玉進一步指出,不僅是沒有法律依據,現有的附加費收費依據,絕大多數都是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和相關部委文件,甚至還包括各地方發布的文件。比如,出租車燃油附加費,各地方的自主裁量權非常大。“這些附加費的收取,都是通過審批的方式進行,而附加費的審批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授權。”
問題二
30多種與百姓相關
僅5項有征收期限
朱列玉從媒體報道中摘抄了一段數字:據不完全統計,在目前我國主要的附加費收費項目中,與老百姓日常生活相關的收費項目就有30多種。居民生活用電的電價中,僅2013年一年“加收”的附加費就高達270多億元。“這些不明不白的附加費,絕大多數消費者壓根不知情。”
他做過研究,與日常生活相關的30多項附加費目錄里,明確標明征收期限時間的僅5項,其余附加費征收期限則是空白。而水價、電價里包含的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其征收依據竟然是1964年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征收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的幾項規定》,至今已執行50年,仍然在繼續征收。
“比如,電價中收取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附加費,在三峽工程完工之后,并沒有取消,而是改名為‘全國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繼續征收。”
問題三
存在監管漏洞
容易滋生腐敗
“一些由附加費收費形成的‘小金庫’,往往是社會監督、預算公開的盲區,最終成了‘灰色收入’。”朱列玉談到,根據國家電監會2009年至2012年發布的供電監管報告,幾乎每年都有供電企業借“附加費”自定收費標準。而根據2013年審計署的報告,有8項基金財政部代編預算112.97億元,到年底全部沒有執行。
“可以說,附加費的收取、使用均不透明,且難于取消,不僅侵犯了老百姓的知情權,還容易滋生腐敗。所以,我建議,對附加費應該予以清理和取消。”(記者 趙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