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 今天下午,記者從最高檢了解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近日聯合下發《深化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將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等四種情形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
人民監督員制度2003年8月建立以來,經過先期試點、擴大試點、深化改革等多個階段,對于規范檢察權運行、提高檢察機關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增強檢察公信力等起到了積極作用。
方案明確了六個方面的改革任務。其中,在選任機制方面,明確在人民監督員擬任人選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般不超過選任總數的50%。
方案拓展監督范圍。在原有七種監督情形的基礎上,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等四種情形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
據了解,最高檢將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會同司法行政部門進一步加強對人民監督員制度的研究論證,積極向全國人大提出立法建議,推進人民監督員制度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