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1日,一司機酒精檢測值達到86,屬于醉酒駕車。本報記者董世彪攝(資料圖片)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昨天在京閉幕,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煤炭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
為有效懲處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對此類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對醉駕行為一律吊銷駕照,并在5年之內不得重新取得。對酒后駕駛行為的罰款從200-500元提高至1000-2000元,暫扣駕照的期限從1-3個月提高為6個月。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將于5月1日起施行。
>>醉駕
五年內不得重獲駕駛證
從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將開始實施。為與其相銜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刪去了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拘留的規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對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將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改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對其約束至酒醒,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道交法增加了對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處罰規定,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