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記者齊琪)仲裁法修訂草案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明確,仲裁庭發現當事人單方捏造基本事實申請仲裁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仲裁方式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駁回其仲裁請求。
據介紹,2024年11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仲裁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提請此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審稿擬進一步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加強仲裁監督,完善法院支持仲裁的相關制度等,積極對接國際通行規則,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
為提升我國仲裁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支持仲裁委員會加強與境外仲裁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仲裁規則的制定。
此外,草案二審稿增加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需要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當事人可以向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與裁決的糾紛有適當聯系的地點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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