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安部今天(13日)聯合發布《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定》,特別強調,對于被羈押人符合8類特殊情形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包括:
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適宜繼續羈押的;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撫養人;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案件事實、情節或者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存在其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羈押強制措施不當情形,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的。
《規定》還明確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至少應當開展一次羈押必要性審查;同時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偵查情況,可以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繼續采取羈押強制措施是否適當進行評估。
記者/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