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認定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將得以退出“黑名單”。
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修改<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增加了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刪除失信名單的規定。
澎湃新聞注意到,對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失信被執行人,《修改決定》明確指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法院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2013年10月,《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開始施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最高法執行局局長孟祥介紹,但在實施過程中,發現其中有關救濟途徑、失信名單的退出等規定不盡完善,制約了公布失信名單制度效果的進一步發揮,需進行修改。
孟祥舉例說,納入失信名單針對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對確無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一般不予納入。
為此,最高法于2016年10月針對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出臺了《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規定法院將對此類案件暫時終結執行程序并做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產后繼續恢復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意味著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此時法院應當刪除其失信信息。”孟祥表示,但上述規定出臺時間不長,實踐中存在沒有嚴格完成“規定動作”就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情況。且由于目前財產查控手段的局限性,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只是法律意義上的“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并不意味著被執行人事實上絕對無財產可供執行。
因此,此次《修改決定》并未規定案件一旦終結執行后就立即刪除失信信息,而是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將刪除失信信息的條件限定為“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法院才刪除失信信息。
“這一規定較好地兼顧了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利益的平衡,確保了失信名單制度效果的有效發揮。”孟祥同時表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雖然可以免受失信懲戒,但仍然不能有《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中所列消費行為,包括乘坐高鐵、飛機,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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