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受社會廣泛關注的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暴動越獄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王大民、李海偉的上訴,維持原判,并就維持一審判處高玉倫、王大民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院經審理查明,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均因涉嫌犯罪被羈押于黑龍江省延壽縣看守所101監室,高玉倫、王大民因面臨重刑而預謀制服看守所值班民警后越獄。二人準備了繩子、毛巾,并糾集李海偉參與,商定在民警被害人段寶仁值班時越獄。2014年9月1日晚,高玉倫向段寶仁提出欲在段值班時給家人打電話,段同意。次日4時30分許,段寶仁將高玉倫從101監室提至看守所值班室內,王大民、李海偉趁機逃出監室至值班室外伺機作案。高玉倫見王大民、李海偉已在值班室門外,便用胳膊勒住段的頸部,王大民、李海偉見狀沖進值班室內與高玉倫共同將段寶仁按倒,王大民騎在段寶仁身上用手緊捂段的嘴部,李海偉扭住段的胳膊,高玉倫用繩子捆綁段的雙腿,段寶仁掙脫,高玉倫從辦公桌抽屜內拿出手銬銬住段的雙腳,王大民、李海偉用拳頭連續擊打段的頭面部,高玉倫、王大民用毛巾用力堵壓段寶仁嘴部,致段寶仁窒息死亡。三人在民警衣柜內找到警服換上,按事先計劃逃出看守所。
在實施暴動越獄前,高玉倫還實施故意殺人犯罪一起,致被害人李德玉死亡;王大民還實施盜竊犯罪六起,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犯罪各一起;李海偉還實施故意殺人犯罪一起(未遂)。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高玉倫犯暴動越獄罪、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大民犯暴動越獄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李海偉犯暴動越獄罪、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后,王大民、李海偉不服,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的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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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越獄案始末
2014-09-02
4時40分許,哈爾濱市延壽縣看守所三名在押犯罪嫌疑人高玉倫、李海偉、王大民殺害一名監管民警,搶走一部手機及衣物后逃脫。
2014-09-03
20時15分左右,黑龍江延壽縣看守所三名脫逃人員之一李海偉在延壽縣玉山村黃家屯附近被抓獲。
2014-09-04
零點50分,哈爾濱警方官微“平安哈爾濱”發消息,在延壽縣青川鄉新勝村擒獲了另一名逃犯王大民。
2014-09-11
17時許,延壽縣看守所“9.2”逃脫案件中最后一名逃犯高玉倫落網,至此3名逃犯全部到案。
2015-04-28
9時許,哈爾濱延壽縣看守所“9.2”逃脫案在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015-11-13
庭審宣判結果:高玉倫、王大民死刑,李海偉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