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丈夫的死,孫小蓮(右)十分詫異來源:海都閩南網數字報
N東莞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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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閩南網訊 15日、18日,東莞一文具廠先后發生工人跳樓身亡事件。15日跳樓的女死者家人稱,死因是企業管理層“粗暴”管理,壓力過大;18日跳樓的男死者家人稱,死因是廠方拒絕支付合同期滿該補償的幾萬元錢。自從跳樓事件接連發生后,離開企業的臨時工已經超過400人。
被拒付勞動合同賠償款他萌生輕生念頭
事發時間:2月18日上午8時許
事發地點:工作車間3樓
述說人:孫小蓮(死者妻子)
19日下午,死者范先生一家4口以及親戚眾人,擠在位于文具廠附近的一間出租屋里。房間不大,部分人坐在出租屋門外過道,商討范的后事。
“企業造謠,我怎么可能跟人跑了,如果是這樣,怎么還敢站在這里,面對這么多親戚?!狈断壬钠拮訉O小蓮剛見到記者,便一口否認企業一負責人“感情糾紛才跳樓”的說法。
她介紹,丈夫在企業里的工模部做技工,每個月近4000元,到東莞至今,已經工作8個年頭?!?年合同快到期了,到時候一起干,我們回家開模具廠?!边^年時,范先生和侄子聊起自己的工作時說?!八?,9年合同到期后會得到一筆賠償,有了錢,也有技術,不用再為別人打工了?!睂O小蓮說。
可是,回到文具廠后,情況卻不是像范先生預料中的一樣,且不說合同到期失去了工作,就連當初承諾的賠償金也被拒絕。生活轉折點的唯一“救命稻草”,被人一句話否決了。
至于范先生為什么會給老婆的姐姐發短信稱“我要用死來證明,我很后悔娶了你妹妹”,孫小蓮的姐姐稱,因“老婆跟別人跑了”的說法根本不可能。她姐姐還稱,每當范先生遇到感情和生活問題時,都會發這樣的短信給她。
18日上午7時53分,孫小蓮的姐姐再次收到同樣來自范先生的短信,卻沒有留意,直到得知他已經跳樓身亡。
“我很后悔,為什么沒有跟有關部門反映,不然也不會這樣,他就是這樣想不通?!睂@件事的結果,她一直很內疚,將責任攬到自己身上。
帶著月薪3000元的期望她在罵聲中離去
事發時間:2月15日下午4時許
事發地點:女職工宿舍
述說人:肖冬子(死者丈夫)
女死者李唐霞的丈夫肖先生身患疾病,因為沒有文化,只能干農活,另外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建筑類工作。
在妻子喪命的企業門外,他蓬頭亂發,按他的話來說,雖然家庭貧困,但夫妻二人從未離開超過3個月。2002年,他和妻子為了家庭生計,帶著不滿10歲的兒子遠赴新疆,一個收破爛,一個摘棉花。2007年,他們的第二個孩子出生。2010年,因大兒子升學考試,他們回鄉。
今年初,聽老鄉說到東莞打工一個月可掙3000元,李唐霞產生了到東莞打工的念頭。她和丈夫約定,3個月后農忙時回來。肖先生欣然答應,因為這3個月的工資,足以改變他們的生活現狀,至少孩子讀書的費用不成問題。
“2月8日入職,才幾天就跳樓,我們平時都很少吵嘴,不知道她碰見了什么事?!毙は壬f。他介紹,15日晚上正準備入睡,就聽到同鄉電話傳來的噩耗,肖先生連夜趕往東莞。至于李唐霞為何要跳樓,肖先生也只是從工友那里聽說,領班罵了她,“不好好干就滾”。
□最新進展
勞動強度與收入不成正比400員工離職
4天之內2人墜樓身亡,數千人的企業昔日的平靜立即被打破。如今,原本和李唐霞同住一間宿舍的3名女工,其中2人已經辭去工作,離開了企業。不僅如此,一位負責該廠招聘的工作人員介紹,自從跳樓事件接連發生后,企業離開的臨時工已經超過400人,更不用提招工了。
“企業待遇,不是很好嗎?”面對這樣的質疑,該工作人員鄙夷地笑了一下。她介紹,每天的工作強度和工資相比,根本不成正比,不然,也不會在短時間內走了那么多人。
一位工作了10多年的員工介紹,企業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的人不少,但大多是高層,每個月有一萬七八千的工資,惹人羨慕?!跋裎覀冞@樣的,一個月2000多元,早都可以走了,但是從年輕干到現在50多歲,都已經習慣了這里,根本很難離開?!彼f。至于9年的勞動合同,他說:“肯定要賠償的,勞動法是這么規定的,不賠怎么行?!?/P>
□律師說法
企業和員工誤讀法律
廣東沃金律師事務所劉律師介紹,勞動合同法頒布后,部分用人單位最多只簽訂八九年的勞動合同,用以規避工作10年必須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條款。
作為用工雙方,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法律規定是有一定補償。如果是無故解除勞動關系,用工方應給予被雇用者相當于工作時間每年2個月的賠償金。
在糾紛當中,用人單位無緣無故解雇,雙方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法院訴訟來解決。勞動者可以選擇繼續維持勞動關系,也可以選擇要求對方支付賠償金而解除勞動關系。
之所以會出現跳樓這樣的情況,企業及工人都可能陷入了對勞動法的認識誤區。
首先,無限期勞動合同并非“鐵飯碗”,并非“終身制”,如果員工違紀、刑事犯罪等,同樣可以開除。
其次,員工面對工資待遇等問題,往往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是采取了一種偏激的形式來解決,不僅給自己,也給家人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痛。
事件發生后,作為家屬,應要評判用人單位有無過錯。理論上講跳樓是自殺行為,但企業如果存在一些過錯,存在引誘因素,用人單位則要承擔相當的責任,但主要責任還是死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