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月1日訊 昨日,最高法、最高檢對外發布了《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皟筛摺甭摵现贫ǖ墓?3條的司法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二十萬以上
應認定“情節嚴重”
司法解釋明確,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一)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司法解釋規定,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對于何謂“謀取不正當利益”,司法解釋認為,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范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多次行賄累計處罰
司法解釋規定,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并罰。
同時,司法解釋對從輕、減輕處罰也作出了規定,行賄人被追訴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關于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如何處理,司法解釋明確,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