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7月2日訊 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布公告稱,新修訂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將于昨天正式施行。新規將重罰囤地炒地行為,政府違約也要追責。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飛速發展,企業囤地的現象屢有發生。此前土地閑置費的征繳沒有量化,使得各地標準不一。從今天開始實施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對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更加嚴格,不允許以圍墻為動工的標準,同時閑置費征繳比例也有所提高。
根據規定,如果開發商囤地造成土地閑置的,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閑置土地將要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來征繳土地閑置費。征繳的標準比例高于此前多個地方制定的標準,如果閑置滿兩年的將無償收回土地的使用權。
面對新政,各方反應不一,有專家認為從短期來看開發商加大對閑置土地的開發力度,供應量增加是利于樓市趨于平穩。從長遠來看,開發商在土地的招拍掛上會更加謹慎,對土地價格也會起到相應的抑制作用,也可能起到平抑房價的作用。
也有不少的業內人士認為,新辦法的出臺有利于閑置土地問題的解決,但是治標不治本,他們認為要建立土地閑置反問責制度,不要只對開發商來打板子,而要對造成土地閑置的地方政府打板子,只有這樣閑置土地的問題才能從根本上來解決。
針對這種情況,新出臺的這個辦法增加了責任章節,規定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沒有按照規定期限將土地交付給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人,致使項目不具備動工開發條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