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訊 23日上午,河南三門峽陜縣法院再審開庭公開審理“楊新華交通肇事案”,再審改判了原審判決中的3處錯誤,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原審被告人楊新華有期徒刑3年6個月。原審中做出錯誤裁決的主審法官水濤,于4月21日被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去年9月,貨車司機楊新華交通肇事致三死兩傷。今年3月,該案一審宣判,在楊新華沒有賠償的情況下,陜縣法院卻以“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部分經濟損失90余萬元”為依據,做出判刑兩年的輕判。日前,該案被曝光(本報18日A29版報道)。
未賠當已賠“眼花”法官瞎判案
去年9月16日,山西運城張利強夫婦倆開車送女兒去河南一所大學報到,張的大姨子小姨子隨行。行至河南三門峽境內,楊新華駕駛的貨車撞上張的小車,張的妻子、女兒、大姨子三人當場死亡,張和小姨子受傷。楊新華被交警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
今年3月,河南省陜縣法院以“被告人已經積極賠償90余萬元”為重要依據,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實際上受害人當時并沒有獲得賠償。法官稱是因為“眼睛花”,把有關證明中據稱被告能積極賠償看成了已經積極賠償,所以判錯了。這個證明是審理此案民事部分的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應陜縣審案法官強烈要求出具的。
再審前突擊賠償15萬交警曾經強行推薦律師
17日被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曝光的當天,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批示要求省高院調查此案是否有貓膩。河南省高院紀檢組專門派員督辦,并要求啟動錯案責任追究程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立案。
陜縣法院稱,該院早在4月11日已經決定對“楊新華交通肇事一案“進行再審,再審于4月23日開庭。
23日,此案在陜縣法院再審。出事幾個月來一直沒有做出賠償的被告人楊新華方面,在再審開庭前一天內,賠償了被害人及親屬部分經濟損失15萬元,被害人及其親屬對楊新華的行為予以諒解。但公訴人不認可這是“積極賠償”行為。
庭審中,受害者律師披露,車禍發生之后,張利強自己花2萬元委托了一個律師,但交警以不能保證迅速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和保全事故車輛為由,推薦了一個律師,張只好接受,這個律師收費4萬多。這個推薦律師把案件民事部分放在湖濱區法院審理,造成一個本應是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被一分為二。
刑期從兩年改為三年半再審開庭改正三項錯誤
昨日,公訴方提出的量刑是四年到五年,法院認為,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再審期間,被告人楊新華親屬賠償了被害人及親屬部分經濟損失,被害人及其親屬對楊新華的行為予以諒解。最終陜縣法院再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再審對原審判決做了3點糾正:
第一,原審時,在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證實被告人楊新華及其親屬已經賠償被害人及親屬90萬元的情況下,陜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新華積極賠償,屬認定事實錯誤。
第二,原審在已經查明被告人楊新華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前提下,又錯誤地表述為被告人楊新華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再審也予以糾正,明確楊新華承擔的是事故的全部責任。
第三,在量刑方面,原審認為被告人楊新華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卻做出了對被告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的減輕處罰的判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再審依法已經予以改判。
啟動錯案追責制度眼花法官被移送法辦
依據再審查明的事實,三門峽市政法紀工委、三門峽中院分別啟動責任追究程序,并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陜縣法院審判員水濤,也就是稱“眼花”判錯案的法官,涉嫌違法犯罪,根據河南高院《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4月21日已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此外,陜縣法院刑庭庭長呂丙林審核把關不嚴,4月23日,陜縣紀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同日,主管刑事審判的陜縣法院副院長霍建辰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