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夷山市法院依法作出了對吳某撤銷緩刑的刑事裁定書,這是該院首起因拒不辦理社區矯正報到手續而被撤銷緩刑的案件。
5月24日,武夷山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該院在判決生效后將吳某交付武夷山市司法局執行監管。6月30日,武夷山市司法局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吳某到該局辦理社區矯正報到手續時,吳某表示不接受社區矯正。同年7月19日,司法局工作人員上門催告,吳某仍拒不辦理入矯手續。7月29日,武夷山市司法局依法向武夷山法院提交了撤銷吳某緩刑的建議書。接到建議后,武夷山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認定吳某被該院判處緩刑并已交付執行,但其未按規定時間到當地司法局報到,并無正當理由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遂撤銷原判決對吳某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的執行部分,對吳某收監執行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日前,吳某已被收監執行。
法官提示:判緩刑并非判無罪,不進監獄不等于不執行。判刑罪犯被納入矯正對象后,切勿像吳某一樣,以身試法,視社區矯正為兒戲,而痛失社區矯正這一寬大處理的機會,將自己送回監獄。(鮑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