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在父親和妻子的攙扶下,25歲的小任拄拐來到南安市人民法院,此行他將索賠154萬元。兩年前,一座重達百噸的塔吊倒塌,一根70多厘米長的鋼管穿過小任的身體,雖然他最終從鬼門關撿回一條命,但人已截癱。
鋼管入左腹 穿盆腔出后腰
2011年11月3日,小任做塔吊工作時,重達百噸的塔吊突然倒塌。一根直徑8厘米、長70多厘米的鋼管,從他左腹股溝插入,經過盆腔,斜20度角從后腰部穿出。醫生將鋼管取出來,救了他一命,但小任從此幾乎喪失了自理能力。
大難不死,小任開始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奔波。他將南安市第一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建公司”)、梅新陽、南安市水頭弘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店”)、山東國弘重工機械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簡稱“弘重分公司”)、山東國弘重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重公司”)一起告到南安法院,索賠154萬余元。據悉,事故發生后,小任已拿到63萬元賠償款。
小任在起訴書中提出,該工程系梅新陽借用一建公司建筑資質,以一建公司名義向酒店承包施工,施工所用塔吊機械系弘重分公司提供,弘重分公司系弘重公司的分公司,小任受該工程項目部雇傭,到該工地從事塔吊工作,每月報酬4000元。一建公司和梅新陽作為小任的雇傭方和建筑資質的出借方和借用方,酒店作為違法發包的建筑單位,弘重分公司、弘重公司作為質量不合格的塔吊機械提供方,在事故中都存在重大責任,依法均應對他在事故中所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