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時約定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變更到未成年子女名下,若離婚調解協議生效后,遇到一方贈與人拒不協助辦理或故意拖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該如何最大化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呢?
近日,南安法院執行局對這起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進行強制執行,通過向泉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成功將址在泉州市區某商業廣場商鋪和址在泉州市區某小區的房產及車位,過戶登記至不滿18周歲的小天(化名)、小真(化名)名下。
案例:夫妻辦理離婚約定將房產過戶給子女又反悔
2005年7月,原告林某(女)與被告李某(男)登記結婚,婚后育有兒子小天和女兒小真。2015年12月,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雙方并就兩子女撫養權、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達成離婚協議,雙方自愿離婚,約定婚生兩子女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費直到兩子女完成學業為止,男方具有探視權。另址在泉州市區某小區的房產與地下車庫車位歸兩子女所有,按揭款由女方承擔,址在泉州市區某廣場的商鋪及小車歸女方所有,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有的債權及債務由男方承擔。
離婚后,林某多次要求李某配合其辦理上述房產的過戶手續,但李某百般推諉。今年4月14日,林某將李某起訴至南安法院,請求判令將址在泉州市區某廣場的商鋪過戶登記至其名下,址在泉州市區某小區的房產及地下車庫車位過戶登記至兩子女名下。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從兩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反復勸說雙方,使林某和李某態度有所緩和,愿意彼此各讓一步,并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均同意將上述房產都過戶登記在兩子女名下,李某應于調解協議簽訂15日內協助林某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過戶登記費用均由李某負擔。
然而,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后,李某還是沒有協助林某辦理過戶登記,林某于6月4日向南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隨即,承辦人即對涉案房產情況進行查證,在確認涉案房產無查封、抵押情形下,承辦人多次通過電話向李某闡述相關法律法規,但李某每次都借口沒錢交納過戶費用,不肯露面處理問題。隨后,承辦人便通過司法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到李某名下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只能暫緩執行。
說法:雙方離婚協議有效男方應按約完成贈與行為
為了保障小天、小真的合法權益,承辦人又通過多方走訪調查,了解到李某系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此外,林某也來到法院,并向承辦人提出由其先墊付房產過戶費用,法院強制過戶,法院再執行李某的房屋過戶費用。收到申請后,南安法院遂依法向泉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成功將涉案標的房產辦理了過戶手續。
承辦法官表示,該案中,林某和李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愿,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屬有效。該協議簽訂后,雙方又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并制作民事調解書,其公示效力明顯大于公證文書。另雙方與兩子女的贈與關系具有道德義務性質,故李某應按照約定履行,完成贈與行為?,F李某按約定履行義務,林某作為兩子女的監護人,可以代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官介紹,離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還包括夫妻財產如何分割、夫妻債務如何承擔,另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探視問題。法官提醒,父母離婚,本身對孩子已是巨大的傷害,離婚后的父母更應平和、理性處理雙方的矛盾糾紛,將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法條點睛
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海都記者楊江參通訊員林瑞婷王澤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