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著年節從外地批發2300多箱煙花爆竹并藏于家中,但還沒賣出一箱就被警方查獲。昨日,記者從市法院獲悉,男子戴某因犯非法經營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
春節是煙花爆竹銷售的旺季。去年2月初,眼見快過年了,經營著一家煙花爆竹店的戴某(53歲,洪瀨人)就想批發一些煙花爆竹到店里出售。打定主意后,戴某獨自到江西上饒某市場里采購煙花。經過討價還價,戴某花了10萬余元,向一名40歲左右的女子(另案處理)購買了一批煙花爆竹。他預付了2萬元給對方當定金,并留下電話及地址,由該女子聘請駕駛員將該批煙花爆竹運至戴某家中。
去年2月8日23時許,2輛貨車載著煙花爆竹到戴某家中。由于數量巨大,戴某讓駕駛員將煙花爆竹分成兩批,卸放在自家一樓的一間房間和院子里的一個倉庫內,幾人一直忙到第二天凌晨4時許,貨才全部卸完。之后,戴某將余款拿給其中一個駕駛員,心安理得地回房間休息了。
9日11時許,正在屋內睡覺的戴某突然聽到屋外一陣嘈雜聲,往外一瞧,竟是民警找上了門,將其剛買的煙花爆竹查獲。戴某拔腿就從后門逃跑,直到過完年也不敢回家。他的妻子聽說家中煙花爆竹被查后,也不敢回家。
經過清點,民警當天在戴某家中查獲的煙花爆竹共2308箱,其中禮花1803箱,鞭炮505箱,且該批煙花爆竹沒標示碼,非正規廠家生產。據悉,戴某曾于2014年11月10日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限制存放量20箱),但此次存放的煙花爆竹已超出100余倍,且有超越經營范圍向他人批發煙花爆竹的行為。經南安市價格認定局鑒定,戴某非法儲存的煙花爆竹價值達42萬余元。
“我以后不會再做這種違法的生意了。”去年3月9日,戴某聽了家人的勸導,到派出所投案。案件審理過程中,戴某預交了罰金5萬元。
市法院審理后認為,戴某違反國家規定,未向依法取得批發許可的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未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場所儲存煙花爆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戴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審理過程中,戴某預交了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和危害后果,結合被告人的認罪悔罪表現,最終對戴某作出如上判決。
經辦法官提醒,對于違反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由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或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記者 洪麗燕 通訊員 周遠紅 謝希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