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事關民生福祉,綠水青山離不開司法護航。武平縣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犯罪,近日,發出首份生態環境領域“從業禁止令”,加大環境權益保護力度。
2019年2月,陳某良、肖某輝合伙成立的龍巖市某恩公司,未取得處理含鉻廢舊皮革的相關資質,未通過環評,改變原有關部門審批的生產工藝,在蔡某獅的協助下,組織工人把廢舊皮革加工成工業用膠水添加劑,并對外銷售獲利。后經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后,陳某良、肖某輝未完善環保手續,又擅自恢復生產。2021年6月8日,該公司被有關部門查處,相關設備及部分產品等被查封。經司法鑒定機構對該公司存放的皮革廢料所取樣品進行檢測,全部樣品的浸出液均檢測出含有總鉻。經福建省危險廢物專家庫專家認定,皮革、毛皮鞣制及切削過程中產生的含鉻廢碎料屬于危險廢物。
武平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良、肖某輝作為某恩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實際經營管理者,違反國家規定,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未經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未經依法批準的生產項目,采用未通過環評的產品生產工藝,以有毒危險廢物作為原材料生產工業用膠水添加劑,組織工人非法處置含鉻皮革廢碎料,嚴重污染環境。蔡某獅為上述危險廢物處置提供生產便利并協助、參與公司經營。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遂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良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被告人肖某輝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00萬元;被告人蔡某獅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5萬元,禁止被告人蔡某獅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與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任何經營活動。
本案中,被告人蔡某獅為上述危險廢物處置提供生產便利并協助,并不是主犯,但對其適用“從業禁止”的規定,對從業人員具有很好的教育、引導作用,有效阻斷或降低再犯罪的可能性。武平法院首次將“從業禁止”寫在生態環境案件判決書中,為從事相關行業的企業、個人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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