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5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11月6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局長簽署第36號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分別應履行的義務作了規定。其中第六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相關制度。
而與消費者息息相關的食品安全問題,《辦法》中也有具體說明。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潔,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員應當核對配送食品,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餐飲服務提供者也應保證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