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責任幾何?
微博相關人士向記者提供了《微博社區公約》、《微博社區管理規定》的相關內容,兩份規定均對侵權提出部分約束。
《微博社區公約》第二十一條要求用戶尊重他人著作權,發布他人原創內容需注明出處。但是,微博未要求其用戶必須獲得原創者的許可。
《微博社區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又提出“原創內容是指首發于微博的多媒體內容”,對于微博原創內容的站內侵權,有較為詳盡的投訴機制以及處理規定,但是首發于微博之外的原創內容,微博的處理方式則是“線下溝通”。
根據知乎此前發布的公告信息,知乎最初直接與微博侵權賬號溝通未果,后向微博法務部發送侵權警告函,要求處理侵權賬號。首次溝通后,微博方刪除了四個影響力較大的微博賬號的頭像及集成,但24小時內,這些賬號又恢復了原本侵權狀態,且繼續未經許可使用知乎作者內容。
根據知乎原法務人員在2015年5月的一個回答,知乎統計微博上存在侵犯知乎用戶版權行為的賬戶超過43個。知乎多次向微博提出處理侵權賬號的要求,但并未得到處理,且微博一度明確表示暫時不接受知乎代表用戶進行維權,并停止根據知乎官方舉報來刪除侵權內容。
記者就“侵權賬戶與知乎溝通”的問題咨詢新浪微博,暫未得到回復。
互聯網平臺的著作權侵權近年來一直是法律界的熱點話題。2014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涉微博著作權問題”開展了調研工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姜穎在2015年4月發表了《涉微博著作權問題研究》的署名文章。文章中“對微博用戶使用非微博原創作品的行為分析”認為,將他人作品作為自己作品在微博中發布,或者將他人發表的作品在自己微博中發布并注明作品出處,兩種行為均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權。
而此外,該文章對“微博服務商的共同侵權責任分析”指出,微博服務商應承擔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有相關規定,“微博服務商接到符合法律規定的通知時,應履行刪除義務”。
不過,需要指出,微博在《微博社區公約》第32條提出,“用戶因微博行為引發的法律糾紛,與新浪公司無關”,新浪是否會承擔“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猶未可知。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知乎只起訴了微博營銷號,并未起訴微博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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